名誉权纠纷案例七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三十一、私密性质的交流不能认定对名誉权造成损害;
案例三十二、电视节目涉及了原告的画面;
案例三十三、截图无原件核对,亦未经过电子证据固化或公证;
案例三十四、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中联保借款人签字系伪造;
案例三十五、x音号公布起诉状。

2021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被告李四受雇于原告从事财务工作,因工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四到原告工作单位A市XXX酒店与原告进行协商,并通过微信向A市XXX酒店财务总监发送自己在工作中获悉的该酒店的财务资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对其品德、才干和信誉等公正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均属原、被告之间或者被告与第三人私密性质的交流,并非向社会公众传播,不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于被告向他人发送自己工作中获悉的工作资料,也不能认定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其2021年x月x日《xx生活》栏目报道了关于学生家长因编程课程学习与培训机构预付消费的纠纷,其中有部分画面涉及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播出涉及原告的画面,有损原告企业形象及品牌影响力,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在报道中虽有涉及原告的画面,但被告报道的实质是学生家长因编程课与培训机构预付消费之间的纠纷,是对客观情况的讲述,是对客观事实的评价,与原告及其企业形象、品牌影响无关。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报道失实、损害原告名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被告2021年x月离职后,于2021年x月x日在发布两条朋友圈信息,内容包括“长得人模狗样不干人事、可真是垃圾、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文字截图中有“狗是狗而人往往不是人、某些狗(狗状表情图)非要刷存在感搞事情、白眼狼、颠倒是非抹黑我们、你这个狗(狗状表情图)、你狗(狗状表情图)的为人、B人B事B作风BB赖赖活一生、这种恶心人的玩意”等内容,同时附有原告姓名的微信聊天截图和朋友圈截图。2021年x月x日被告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有“某些狗(狗状表情图)、屎盆子往我头上、大部分心思都放在一个娘们身上、喜欢挽杂是非、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相由心生,是不是个好鸟大家心里都清楚,茶终究是茶”等内容。同时被告还在2021年x月x日另案被告李四发布的相似辱骂原告的朋友圈内容下,评论“过多苍白无力的辩解只能说明他是个垃圾”。公司同事王五看见后截图并通过微信告知原告。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删除朋友圈及王五的微信好友,变更微信号及昵称。

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并无原件核对,亦未经过电子证据固化或公证,证人蔡某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庭审中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A省XX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中联保借款人(签字)处的“张三”签名字迹之真伪,经本院委托,在A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特征对比鉴定。A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吉xx司鉴中心[202x]文鉴字第x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委托方提供的A省XX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第4页第一行3、联保借款人(签字)处的“张三”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张三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此外,B县XX信用合作联社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系张三本人担保的事实。

本院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保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本案中涉及保证的部分,经A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xx司鉴中心[2021]文鉴字第114号文书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非张三本人签名,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担保的事实。故本院对于B县XX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为张三担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三要求的5000元赔偿款,因无足够证据证明B县XX信用合作联社对张三造成了5000元损失,本院不予保护。
综上,B县XX信用合作联社应对张三因《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予以消除,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县XX信用合作联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权,消除张三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日期为2009年X月X日、张三主贷的36000元的担保不良征信记录。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在x音平台上注册了自己的x音账号:x0×××97,网名“x单”,粉丝数量有3646人。被告诉a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x)x0x2x民初xx9x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使用该案的起诉状、委托代理合同及法院开庭通知短信等内容,通过其注册的x音账号制作发布了一条x音视频,并配上“我和你好好说话,你却认为我好说话!陪你陪到底!”及语音“此状我会告到底,没有公平公正的结果决不止步,我不管你有多大能力,你有多少关系,有多少钱能够买通多少人。”该x音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原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此后,该x音视频共获点赞421次,评论44次,转发43次。原告得知此情况后,委托律师向本院提起诉讼,开支律师代理费5000元。

2021年x月x日,被告诉a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庭外和解,由a建设有限公司和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20万元,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被告在本院审理其诉a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通过其x音账号发布x音视频,并配上语音“此状我会告到底,没有公平公正的结果决不止步,我不管你有多大能力,你有多少关系,有多少钱能够买通多少人。”使观看该视频的人认为原告利用关系买通法律让被告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造成原告人格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也给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被告将起诉书作为x音内容发布时,未隐去原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生活和工作中的一些困扰。综上分析,被告的行为泄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在其x音账号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四立即停止对张三的名誉侵害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李四本人的x音账号(账号为x0×××97)上为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时间不得少于三日(发布内容须经xx县人民法院审核)。


二、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