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三十一、判决不准离婚已满一年,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于1998年x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到A县XX镇民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大儿子李五(1999年x月x日出生)现已成年;小儿子李六(××××年××月××日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20年x月x日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双方仍然无法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已满一年,现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双方仍然无法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婚后生育男孩李六由谁抚养问题,为了小孩能够健康成长,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男孩李六由被告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被告负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婚生的男孩李六(××××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
案例三十二、不能提供分居和家庭暴力的证据,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于200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五。2021年x月x日,张三诉来本院,以与李四长期分居、李四有恶习、家庭暴力为由请求离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并于婚前生育女儿李五。原告主张双方长期分居生活,李四有家庭暴力,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三要求与李四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事实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案例三十三、被告不同意离婚,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8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A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X月X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初二生育长子李五(已成年),××××年××月初六生育次子李六(正在读书)。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之间必然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有因琐事发生纠纷的情况,但不足以说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共同承担起对子女、家庭、社会的责任,维护家庭的完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