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八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二、夫妻一方出国未归,判决离婚;
案例二十三、不准离婚后,原告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二十四、多次分居,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6年x月x日出境前往美国至今。原告自述双方系经介绍相识,婚后无子女、无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短时间内被告便前往美国,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婚姻生活关系无法维系,原告来院主张与被告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2010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1年x月x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女孩李五,现随被告生活。2020年x月x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本院(20xx)xx721民初52xx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20年11月13日生效。此后原告自述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无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原、被告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婚前财产在被告处。诉讼过程中,因婚生女儿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第二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虽已结婚十年之久,且婚生一女,但自2020年x月x日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20xx)xx721民初52xx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未能修复好夫妻关系,且互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原告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五,李五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分居。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电动三轮车一辆、拖拉机一辆、平房3间、冰柜一台,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庭审中,双方均同意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原告自2022年x月份开始承担孩子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缺乏沟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多次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李五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均同意李五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并享有探视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婚生子李五由被告李四抚养,原告张三自2022年x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50元,于每月x日前付清当月抚养费。原告张三享有探视权,被告李四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