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纠纷案例五

隐私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邻居安装摄像头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一)
案例二、邻居安装摄像头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二);
案例三、情人分手后发送私密照;
案例四、小区内张贴判决书;
案例五、小区业主群内公布行政复议决定书。

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因此,隐私的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体不可能享有隐私。2、内容的广泛性。从内容上说,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事务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都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3、客体的可利用性。隐私权虽然在性质上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本身作为一种个人控制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在现代社会,这种隐私权的商品化也是隐私权发展的重要趋势。

原告患有躯体形式障碍精神疾病。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双方的房屋及院落相邻。被告因其停在家门口的车辆被人划伤、大门多次被人损坏、门前菜地多次被人损害等原因向公安机关报警。因没有证据证实直接侵权人,公安机关均未予立案。2020年x月x日,被告在自己大门口处安装摄像头两个。经本院查看双方提交的音像证据查明,摄像头安装在被告大门上方门楼厦檐下方,正对着被告门前道路、空地,并没有对准原告的门口;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经过被告门口的行人以及被告门口相关财产的状况。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和诉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关财产安全,虽然能够拍摄到经过被告门口道路的正常路过的行人,但监控不到原告家庭院落内的相关情况;未对路过的行人造成损害,也不存在监控路过行人泄露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被告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和作用并未造成对原告等行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原告患有躯体形式障碍精神疾病。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双方的房屋及院落相邻。被告因其停在家门口的车辆被人划伤、大门多次被人损坏、门前菜地多次被人损害等原因向公安机关报警。因没有证据证实直接侵权人,公安机关均未予立案。2020年x月x日,被告在自己大门口处安装摄像头两个。经本院查看双方提交的音像证据查明,摄像头安装在被告大门上方门楼厦檐下方,正对着被告门前道路、空地,并没有对准原告的门口;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经过被告门口的行人以及被告门口相关财产的状况。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和诉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关财产安全,虽然能够拍摄到经过被告门口道路的正常路过的行人,但监控不到原告家庭院落内的相关情况;未对路过的行人造成损害,也不存在监控路过行人泄露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被告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和作用并未造成对原告等行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2016年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各自有婚姻家庭,两人相识后确认了情人关系。2019年双方分手,期间被告与原告前夫多次相互发送原告私密照片和视频,2020年x月x日,原告因婚姻生活无法持续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以此为由,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而为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支配并保有其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维持不正当关系,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但这并不不能作为被告可以侵犯其隐私权的事由。被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原告前夫多次发送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照片视频,此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继续侵犯、删除被告发送的与原告有关的隐私照片视频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因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了部分费用,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向原告赔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所有侵犯原告隐私的图片视频,并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

二、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赔付维权相关费用支出1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A县a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以张三拖欠物业管理费15772元为由,诉至法院。本院于2020年x月x日作出(202x)x0x2x民初x1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县a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5767.8元。A县a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在未隐去张三任何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将该判决书复印件在A县b小区内多处张贴。

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中张三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个人信息明显属于不适宜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任何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即使确如被告物业公司所言,张贴的目的只是督促相关业主缴纳物业费,但隐去原告个人相关信息后并不影响其目的实现。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及名誉损失20000元,《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除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应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个要素。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1000元,多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县a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A县b小区内所张贴的有关原告个人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销毁或删除,同时在上述地址张贴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地点不少于五处,时间不少于五天,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全文张贴本判决内容;

二、被告A县a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x月x日晚22时04分开始,被告李四在xx三期业主邻里群、xx三期业主生活微信群发布x行复决(202x)第4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PDF文档,该文档为A市x都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关于组建A市x都区xx三期筹备组的公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A市x都区人民政府x筒街道办事处为前述决定书的被申请人一方。该文书记载有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隐私权,遂诉讼至本院。
同时查明,2020年X月X日,原告在案涉小区业主群中自行公布其作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截图。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包含隐私权收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被告A市x都区人民政府x筒街道办事处及A市x都区司法局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前述二被告故意散布《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或送达前述决定书存在程序瑕疵,故其诉请A市x都区人民政府x筒街道办事处及A市x都区司法局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认为被告李四xx三期业主邻里群、xx三期业主生活1群等10个微信群发布《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文件,但在庭审中,仅提供李四在xx三期业主邻里群中传播决定书的微信截图,并没有提供其诉请的被告在10个微信群传播决定书的证据,但被告李四自认在xx三期业主邻里群及16栋业主群中传布一次,本院对被告自述传播群以及传播次数予以确认。原告事前于2020年9月18日在案涉小区业主群中自行公布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截图,截图里有原告的本人身份信息、居住地址及电话号码等,但本案原告诉请的系被告传播基于前述《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者并不一致,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同意,传播原告参与公民权益事项的文书信息,文书信息未对涉及原告个人隐私事项作出技术化处理,依然属于侵犯原告隐私权,不因原告在小区业主群中有个人信息而传播含有原告个人信息法律文书而免责,被告李四应在对原告造成隐私权损害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诉请精神损失费10000元,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多支出的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在案涉xx三期业主邻里群及16栋业主群中,就传播x行复决(202X)第4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原告张三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张三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