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案例五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一、加工费未付,债权人贴吧公开;
案例二十二、侵犯名誉权应该当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案例二十三、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原告书写;
案例二十四、已经道歉后无需重复道歉;
案例二十五、小区群内诽谤其它物业公司。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新闻行为中,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行为人捏造、歪曲事实。这种情形是故意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捏造事实是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是不顾真想而进行歪曲。这些都是故意所为,性质恶劣,构成侵害名誉权。
2.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这种情形是新闻事实失实,是因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而使事实背离真相,是过失所为。其实不只是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核实义务,即使媒体自己采制的新闻,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而使新闻事实失实,同样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有过度贬损他人名誉的侮辱性言辞,对其人格有损害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被告李四因原告欠其加工费未付,遂以网名“Mxxacxx忄”于2021年x月x日在“xxx贴吧”发帖公开原告张三欠被告李四工钱的情况。2021年11月15日在“xxx贴吧”上公布了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电话、住址、照片,引起网友的不当评论,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支付加工费,2021年x月x日经法院另案调解原告支付被告1000元。被告于2021年x月x日将该帖删除。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欠被告加工费,被告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被告为讨要加工费将原告个人身份信息、电话、住址、照片在“xxx贴吧”上予以公布,引起不当评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因被告已删除网帖,故原告要求被告撤回贴吧网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原告未要求赔偿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故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合理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xxx贴吧”上公开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认可);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A精神康复医院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系A县XXX小区不同住宅楼的居民。2021年X月X日下午6时许,被告带孙子乘坐电梯下楼时,因电梯故障被困在电梯内,被告打求救电话无人接听,半小时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将被告解救出来,被告情绪激动到小区西大门保安室讨要说法,并于保安发生争吵,物业公司负责人韩某某也到现场劝解,适逢原告与小区邻居约20余人也在小区西大门口玩耍,原告便对被告说:“人家有负责人哩,你和负责人说嘛”,被告对着原告说:“我认得你,你是张四的哥哥,你也是你妈个没出息的货,你顺着人家说话,你是你妈个卖狗娃”,过了约两分钟时间,被告又对着原告说:“我见不得小区你们这些卖狗娃”,原告要和被告理论,被围观群众劝离现场。2021年x月x日,原告在A县医院做了CT、彩超等项目的身体检查,花医疗费583.37元。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在A县XXX小区大门口张贴公告,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3.3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客观综合评价,因此,名誉权受侵害应以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而不是以受害人的自我认知降低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名誉权受损,则其应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名誉权之行为、该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被告与物业公司保安争执过程中,原告对被告说:“人家有负责人理,你和负责人说嘛”,被告对原告说:“你也是你妈个没出息的货,……你是你妈个卖狗娃”,约两分钟时间后,被告又说:“我见不得小区你们这些卖狗娃”。被告确实使用了带有负面评价或谩骂性质的不当词汇,但结合被告的不当言辞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又非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就连律师调查过、原告申请的证人王五出庭作证时也记不清楚被告使用了什么不当词汇等案件事实,可以确定被告的上述不当言辞行为并未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诉称被告的不当言辞行为导致其气闷胸胀,吃不下饭,睡不好觉,经A县医院治疗花费583.37元。但即便原告身处于气闷胸胀,吃不下饭,睡不好觉的状态,亦不代表社会评价降低,况且,原告是在该事件发生13天后才到医院检查,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医院的检查结果与该事件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起因是被告因电梯故障被困后维权时,却把自己的不满情绪发泄在原告身上而引起的诉讼,被告的不当言辞行为有违社会道德规范,有违公序良俗。希望被告能吸取教训,积累本案的经验,在维护自己权利时采用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以理性社会人的标准来维权,避免不必要的涉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于2021年查询个人征信,显示原告在被告处存在一笔20000元贷款的担保信息,该借款合同显示借款人为李四,借款时间为2009年x月x日,借款金额为20000元,原告张三为担保人,由于该贷款至今未偿还,导致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不良信用记录,后经司法鉴定,该笔贷款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原告张三书写,但被告至今未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原告花费鉴定费用8600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不良记录系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且一直延续至今,对原告的权利行使造成了损害,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消除2009年3月29日李四贷款中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86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000元-4000元,本案的审理及司法鉴定所在地均在A法院进行,原告陈述的3000元-4000元交通费无客观事实依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之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信用不良记录仅存在于银行系统内部,并未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只有原告本人持身份证件才可以获取相关信息,对于原告的社会地位及声誉并未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A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除2009年X月X日李四贷款中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用86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消除原告张三因2009年3月29日李四贷款在征信中心的不良信息记录;

二、被告A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鉴定费用8600元;

三、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系A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A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在XX小区9栋1501室房屋进行装修。2021年1月份装修结束。双方因装修问题及装修款问题产生矛盾。2021年x月x日,原告拨打被告的电话,被告拒接。当原告得知被告在其岳母所开的店内后,带了三个人到被告岳母店中向被告索要装修款,并报警。被告将原告与派出所民警在一起的照片发送到XX小区业主群内,并附文“XX装饰工程未结束,非法要债,被公安反被询问”等内容。在被告发送了一个小时后,XX小区的一个业主告知原告的同事,原告得知此事后又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澄清,被告同意。诉讼中,被告称在原告要求澄清后,被告按照原告编辑的短信发送到XX小区业主群。原告称怕越描越黑就没有让被告发澄清的短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得知被告将自己与民警在一起的照片发送到XX小区业主群后,找到被告,并让被告按照自己编辑的短信发送到业主群内,被告同意,说明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因被告将XX小区的房屋对外售卖后退出业主群,无法提交已发送澄清的证据,但结合庭审调查,即使被告没有发送澄清短信,也系原告认为越描越黑没有让被告发送澄清短信,并非被告不同意澄清,原告对被告的当时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原告又据此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a物业于2021年x月x日对B区XXX小区进行市场调研,决定参与竞选该小区招投标项目李四在XXX社区(495人)微信群内发布信息,内容主要为:为了b物业能竞标成功,大家要心往一起想,外来的物业都是捞业主血汗钱,政府强推的a物业还不如前物业,a物业有家人在区政府工作,有后台,a物业把管理的xx小区的树刨掉卖钱,把钱装自己腰包,警匪一家,市里多家小区业主,因a物业不作为,被起诉,又有何用,政府官员撑腰。a物业公司知悉该情况后,工作人员张三与李四进行电话沟通,在该段通话中,李四承认其在业主群中发布的关于a物业将xx小区树木砍倒卖钱没有证据,警匪一家的说法是根据自己的感觉,关于信息中所言a物业被多家业主起诉是群里其他人讲的。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李四在XXX社区群里发布消息,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能够认定其主张1.a物业擅自刨树卖钱;2.该公司在政府有后台,警匪一家;3.a物业因不作为被业主起诉,均没有事实依据,李四的言论给a物业名誉造成损害,a公司请求李四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李四在XXX社区微信群中发布不实信息,需要在该群中就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同时,李四应致信a公司,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不当言论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害进行赔礼道歉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致信A市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二、李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XXX社区微信群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