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纠纷裁判案例

无效婚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系表兄妹关系,故宣告婚姻无效;
案例二、因重婚宣告婚姻无效;
案例三、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

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张三的父亲张二与李四的母亲张一堂系同胞姐弟关系,张三与李四系表姐弟关系。1988年张三与李四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四,××××年××月××日到xxx自治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次子张五。

本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系血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又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张三与李四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二人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的婚姻,本院依法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李四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双方均未提交产权证书等有关财产的证据,本院无法查明实情,故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如今后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均可另行起诉。
李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三与李四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三负担。

2011年,张三与李四相识,××××年××月××日双方在A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五。婚后,双方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长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在A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张三被告知李四在××××年已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李四系重婚。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李四与案外人王五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四在未与王五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又与张三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故本院对张三要求与李四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三要求非婚生子张五由张三抚养至成年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张五一直跟随张三及其父母生活,且自身宜愿意随张三生活,故张五由张三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实际,李四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即每年6000元。对于张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张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财产,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三与李四于××××年××月××日缔结的婚姻无效;
二、张五由张三抚养至成年,李四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李四有探望施张四的权利,张三有协助李四探望张五的义务;
三、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后原告怀孕待产,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未能取得准生证,被告父亲汪汉涛于2004年6月25日持被告张四编造的身份证和原告的身份证到民政局为双方办理结婚证,由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签署原、被告姓名。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显示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11981XX1259XX8”,被告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民身份号码为“XX22011XX08××××”。原、被告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女张四出生于2004年x月x日,长子张五出生于2007年x月x日,次女张六出生于2015年x月x日。被告因犯诈骗罪、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现服刑于宜昌监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被告父亲代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并代原、被告签名,不属于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张三与被告张四的婚姻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