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
案例五十五、离婚时财产分割可竞价处理
案情简介: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5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海尔冰柜一台、小麦播种机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二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以上财产均在原告处。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庭审中双方的竞价,二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归原告张三所有;海尔冰柜一台、小麦播种机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李四所有。关于原告名下的房屋,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2021年12月30日前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双方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的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涉案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关于涉案房屋的装修财产,系双方对该房屋的添附,应与涉案房屋一并处理为宜。故原告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的装修财产,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二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归原告张三所有。海尔冰柜一台、小麦播种机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李四所有,原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被告李四。
三、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三财产折款人民币250元。
案例五十六、缴纳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四,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五,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度耕种的葵花可得利益价值20000元(由原告收割)、一辆二轮电动车(在原告处,被告同意归原告所有)、6000元金饰品(原、被告均表示在对方处)、原告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36300.24元。无夫妻共同债务。
另查明,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婚生长女张四由被告负责抚养,婚生长子张五由原告负责抚养,自行承担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原告自愿放弃12亩耕地的诉讼主张。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均同意婚生长女张四由被告负责抚养,婚生长子张五由原告负责抚养,自行承担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度耕种的葵花可得利益价值20000元(由原告收割)归原告享有,原告给付被告葵花可得利益价值10000元,一辆二轮电动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表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36300.24元系卖羊款所缴纳,故被告要求分割原告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36300.24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6000元金饰品,因原、被告均无法证明该财产在何处,对各自主张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本案中原、被告诉争的三间平房,被告不认可,且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主张,该房屋应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且原告对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被告主张的63只羊,因现被告对该财产无法证明具体情况(如在何处、具体数额大小、是否存在),又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认可,其事实不清,对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被告主张的共同债权,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债权不认可,对被告主张的共同债权不予支持。对原、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存款的问题,因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没有共同存款,且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未证明现存在存款,故对双方的该项主张均不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婚生长女张四(于××××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李四负责抚养,婚生长子张五(于××××年××月××日出生)由原告张三负责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度耕种的葵花可得利益20000元、原告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36300.24元、一辆二轮电动车归原告张三所有。由原告张三给付被告李四共同财产分割款281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五十七、财产分割应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婚生女张四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婚生女抚养权,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抚养条件。婚生女张四于××××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绵阳,双方确认婚生女自出生后主要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目前生活在四川A。对此,考虑到婚生女年龄尚小,婚生女出生后生活在四川A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暂不宜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本院认为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更为适应。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女的一方,仍对婚生女负有抚养义务,本院结合婚生女目前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所需费用及原、被告双方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2500元,抚养费自××××年××月起支付,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为止,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婚生女目前年龄尚小,且婚生女今后跟随原告居住生活在四川A,被告在深圳工作生活,关于探望权,本院酌定如下:在不影响婚生女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探视婚生女三次,具体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原告应协助配合。双方因妥善处理婚生女探望事宜,切莫因此影响婚生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四川省A市B区房产,原告主张该房产系原告婚前购买,应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认为该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后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的房产,婚后亦共同还贷,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该房产的首付款出资情况来看,原告辩称被告母亲支付的189800元系属于彩礼,被告姐姐转账6万元属于资助原告的买房款,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母亲及姐姐将相关款项支付被告的时间、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事实,本院采信被告主张,上述款项系被告家中为双方购买涉案房产的出资款;其次,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为结婚而共同购房的合意问题,原、被告于2016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确认于2017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原告于2018年6月购买涉案房产,之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曾通过微信沟通方式确认房产的首付款出资情况为男女各出资一半,且原、被告确认双方为购买案涉房产共同向原告舅舅借款19万元并于婚内进行了共同还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的购房出资款属于原告一方所出,结合涉案房产首付款出资情况、购房时间、结婚登记时间等,本院确认原、被告婚前购买涉案房产的目的为结婚共同居住。综上,本院认定涉案房产应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该房产的分割,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该房产目前价值190万元,原告主张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被告予以同意。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本案中婚生女判由女方抚养,故本院酌情按照男方45%、女方55%的比例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截至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间截点2021年10月22日,上述房产按揭贷款尚欠本金589166.54元,故本院判决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向被告补偿589875.1元[(1900000元-589166.54元)×45%]。
关于原告主张婚后双方于2018年12月以被告名义竞买的粤B×××车牌用于被告名下汽车,竞价款为52000元,因该车牌用于被告名下个人汽车且离婚后由被告个人继续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车牌竞价款26000元;经查,被告竞价取得车牌的行为发生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车牌目前用于被告名下婚前购买的小汽车,原告主张竞价所得的粤B×××车牌归被告使用,由被告支付原告26000元补偿款,原告该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大众牌凌度小汽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张四离婚;
二、婚生女张四的抚养权归原告张三所有,被告张四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抚养费自××××年××月起支付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十日前支付);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张四每月可探视婚生女三次,具体探视方式、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原告张三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四川省A市B区房产[川(20XX)成天不动产权第00XXX5号]归原告张三所有,该房产自2021年11月起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张三承担,原告张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补偿被告张四589875.1元;
四、原、被告婚内竞价所得的粤B×××**车牌归被告所有、使用,由被告张四向原告张三支付补偿款26000元;
五、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张四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