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十五(不判决离婚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

案例四十五、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小孩,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四十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准离婚;
案例四十七、孩子年幼,不准许离婚;
案例四十八、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不准离婚;
案例四十九、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准离婚。

原告是A县XX乡XX村XX屯人。2001年底,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2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四(现就读于广西xx学院大二),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五(现就读于贵港市xxxx学校高二)。××××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前,双方在家务农。2014年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2018年,原告去湖南省打工。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小孩,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只要双方多为对方和小孩着想,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遇事多与对方商量,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此外,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与李四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0年x月x日依法到A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XX052X-2010-X06XX5号)。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四,××××年××月××日生育婚长子张五。张三与李四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张三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三与李四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慎重对待婚姻,共同扶持,加强沟通交流,互相谅解,互敬互爱,夫妻有和好可能。张三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其要求与李四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因不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李四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9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x月x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20年x月x日生育婚生张四,现跟随被告李四生活。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婚生张四尚且年幼,庭审中,原、被告均强烈要求抚养女儿,说明双方对女儿都非常疼爱,双方不应因日常生活琐事生气就动辄离婚,从而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婚姻生活中因琐事生气是正常现象。婚姻本身就是用包容和责任维系起来的,原、被告只要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好好反思各自的不足之处和对方的好处,多为对方着想,理解对方,原、被告能将婚姻家庭经营得更好。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三负担

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四,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了解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只是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缺乏沟通,致使因家庭琐事产生家庭矛盾,为此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酿成离婚纠纷,双方均有责任。本院冀望原、被告恶化的夫妻关系能够随时间的流逝得以缓和,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与沟通,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综上,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2018年春节后,张三与李四经媒人介绍相识。2018年农历x月x日在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8年x月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9年x月x日生育长女孩张四,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后,二人感情较好。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没有产生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现张三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从而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较好,因此才定下婚期,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生育有一女孩。双方虽为琐事发生过矛盾以及吵架的情况,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互让互谅,换位思考,正确处理好夫妻、父母、家庭之间的关系,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的幸福,共同承担起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家庭氛围共同努力。原告的本次离婚诉讼,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情形。综上,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二人和好,共同营造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仍有希望,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