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十二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三十四、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案例三十五、被告不到庭应诉,缺席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三十六、·如被告回家,原告愿意撤诉。

法定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A省B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记,××××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五。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21年x月因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x月x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小孩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了一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不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双方均应自我反思,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承担抚育孩子的责任与义务。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张三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相识后,于××××年××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李五。现张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年××月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可认定构成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宽容和帮助,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张三与李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气、吵架属于夫妻间的一般矛盾,均因生活琐事引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应当给予原、被告双方维系夫妻和睦关系的机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尊重与理解,仍能维持家庭和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三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张三、李四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发生摩擦,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在庭审过程中称如被告回家,原告愿意撤诉,故原告离婚意愿并不强烈,被告亦表示对原告付出很多,故原、被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关系应可和好如初,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