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九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五、第二次起诉离婚,仍判不允许;
案例二十六、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案例二十七、原、被告婚龄较长,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不准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3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5年x月x7日生下儿子李五。2018年1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在家中分房各自生活至今。2020年x月x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0年x月x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余年,且共同育有一子,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原、被告现在的感情出现了矛盾,但双方仅是在家中分房居住,并未彻底分居。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互敬互爱,相互体谅,加强理解与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机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2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偶尔会因日常琐事生气、吵架。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但向本院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因小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但不应一有矛盾就轻言离婚。本院对原告张三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2014年x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x月x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于2014年x月x日在A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李五,生育长子李六。2018年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叫被告回家一起共同生活。2021年6月份,被告又离家外出务工,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21年x月x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没有大的矛盾发生,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应相互忍让,继续共同生活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