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十六、离婚判决中公司的股权的增值以及盈利的分配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于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院就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婚姻关系于2019年X月X日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李四不服判决,向A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X月X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三在本案中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就双方婚姻关系部分先行判决后,本案现争议的问题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张三在本案中不提出分割要求,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李四提出的银行账户余额以及转出情况,余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转出情况,从张三提交的银行流水看,其确实存在支出笔数多、金额大的情形,考虑到时间跨度长、张三也就部分金额予以了说明,故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处。关于李四提出的张三持有的XX公司的股权增值部分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考虑到本案因评估材料不完备未能评估,故本院根据在案证据予以判处。根据查明的事实,XX公司成立于张三与李四结婚前,公司的股权增值以及盈利等系长期形成,故不宜简单以2019年与2013年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简单加减确定股权增值,本院综合考虑XX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以及在案资产负债表载明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未分配利润等情况酌情确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张三应支付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存款余额、款项支出以及股权增值部分共计26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李四260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40元,由张三负担12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李四负担742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例十七、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和好有望,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后经过自由恋爱于2013年正月初六,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x月x日补办了结婚证。原告之前与他人在武威同居生育过一男孩,现由对方抚养,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关系好,相互之间常有微信聊天和相互转钱和红包来往,但未生育子女,于2017年x月x日领养一女孩取名李五,家中现有被告父母、原被告及孩子5口人。共同生活期间修建了一间大门,购置了一辆摩托车。没有存款和债权,但因家庭生活和原告报考驾驶证皆有部分债务至今未还。近年来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xx街道租房照顾孩子上幼儿园。最近被告父亲又因病住院手术,刚出院不久。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父母主持于2013年正月初六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1月21日补办了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现领养的孩子年幼,需要得到父母的关心照顾和家庭的温暖。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已建立的家庭,以孩子和家庭和老人为重,在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遇事多沟通协商。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和好有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〇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案例十八、共同生育三个子女,不准原告、被告离婚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07年x月初x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子李五于2009年x月x日出生、次子李六于2011年x月x日出生,长女李七于2013年x月x日出生,现原告张三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本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着有利于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原、被告应以不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