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五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十三、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已成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案例十四、生育了一儿一女,说明夫妻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
案例十五、离婚时房产、汽车、债权的分配。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

(1) 财产类型:房产、车辆、存款、股份、理财产品、债务等;(2) 分割方式: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要均分。其次才决定如何分割。但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

××××年××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婚生子李五,现已成年结婚生子。具体财产原、被告双方表述不清,没有相应的证件证实双方财产债权、债务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被告李四认为与张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并未提供夫妻之间感情基础不好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已成年。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存在的矛盾,可以通过沟通、协商予以解决。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
不予准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三与李四离婚。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经人介绍相识,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x月1x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四2,于2015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四1。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感情不和,原告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张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李四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生育了一儿一女,说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原、被告婚前来自不同家庭,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均有差异,婚后一起共同生活时,难免会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分歧,但双方均应以维护家庭和睦为重,珍惜夫妻感情,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体谅,互尊互爱,多些关心和照顾,少些抱怨和争吵。本院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遇事多进行沟通和协商,使双方之间的问题和矛盾能妥善解决。综上,对于原告张三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五现年26岁已工作,生育女儿李六现年18岁,就读大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从事瓜果蔬菜批发生意,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2014年购买A县XX小区南区5号楼一单元4楼东户房屋一套,现由被告及女儿居住,原、被告均认可现价值400000元;原、被告长期在XX超市从事水果蔬菜生意,2017年X月退出超市结算1600000元,该结算款剔除进货款后应有一定的利润,2017年1X月位于XX镇的房屋征收款232905元,2019年开发区冷库出售款18000元,上述钱款全部由原告经手领取并支配使用;2018年购买裸车价格156000元的xxE5佛小轿一辆,现由原告日常掌控使用;XE8C7大面包、xxUP2**面包车由原告转卖他人;2011年X月X日原告经手将100000元出借给其山西的朋友赵六,一直未归还,借条凭据在被告手中。2021年2月份,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2021)xx52x民初x5x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撤回起诉。
另查明,原、被告自2017年至今除购买xx5E5xx哈佛小轿车外,再未购置其他大额家庭财产。此外,2020年x月原告曾患有脑梗死等疾病并住院治疗。被告抚育子女、协助原告经营瓜果蔬菜生意,对家庭付出较多。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感情不和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原则上同意离婚,故此,应准予离婚。因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对子女无抚养义务。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各项赔偿、补偿等事宜。原、被告婚姻期间财产较多,且有部分财产无法查清。双方对财产分割协议不成,应遵循照顾女方权益和财产实际控制等方面考虑财产的分割。原告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在财产控制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且对处理部分财产的用途无合理说明和相应证据支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对其共有财产分割协如下:位于A县XX小区南区5号楼一单元4楼东户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出借给其朋友赵六的10万元债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现掌控使用的xxExEx哈佛小轿车,归原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位于A县XX小区南区5号楼一单元4楼东户房屋归被告李四所有; 三、xxEx哈佛小轿车及出借给赵六的10万元债权归原告张三所有,被告李四将10万元债权凭据交付原告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