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二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四、离婚诉讼中,无法确权的财产及无法确定数额的债务;
案例五、夫妻有和好可能,不准予离婚;
案例六、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判决不准许。

离婚协议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四,目前已成年。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位于A市B区房产,位于A市B区房产,位于A市B区房产为原、被告婚后所建,应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认为,上述房产虽为原、被告婚后所建,但上述房产使用的均是被告父母遗留给被告及其兄弟的宅基地所建,且资金来源于原、被告及被告与前妻婚生子女的股民分红款项等,权益所有人不仅仅限于原被告。被告认为原告诉求分割上述房产权益,已超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另查,原告诉求的上述房产均属于宅基地自建房,上述房产已由案外人李五、赵六于2009年进行A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普查申报,并已取得普查申报回执。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上述房产目前均尚未确权。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负债135万元,负债的资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用来清偿原告的赌债。具体债务为:于2017月8月3日向案外人孙七借款人民币70万元,至起诉时尚有73万未还清;于2018年2月1日向案外人周八借款人民币50万元;原告还向其他人共借款15万元,上述借款皆由原告收取,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据等也由原告掌握,且该等借款皆由原告用于赌博、清偿赌债。被告认为,被告从未收得相关借款,原告也未将该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上述借款应由原告负担。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上述债务,但原告称上述债务用于原、被告婚生女出国留学开支,并非用于赌博。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原告诉求分割的涉案房产,根据在案查明事实,涉案房产并未进行确权,双方也未能就涉案房产的权益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诉求的涉案房产暂不处理,双方可待房产权属明确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原告诉求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108万元,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举证存在上述租金款项应予返还原告,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该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135万元应由原告负责清偿的问题,因被告所诉的借款涉及案外第三人,原、被告双方也未就该债务达成一致的清偿意见,本院对被告诉求的上述债务不予处理,案外债权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进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四与被告张三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三与李四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xxx证字第2xx号。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五,××××年××月××日生育次女李六,××××年××月××日生育长子李七,××××年××月××日生育次子李八。张三与李四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张三提起离婚诉讼

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三与李四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慎重对待婚姻,共同扶持,加强沟通交流,互相谅解,互敬互爱,夫妻有和好可能。张三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其要求与李四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因不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

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2010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农历x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2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生育女儿李五,2016年1月生育女儿李六,现两个女儿均跟随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原告于2021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21年x月x日作出(2021)xxx24民初xx06x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现原告仍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要求和被告李四离婚除其个人陈述外,又申请了证人王五、赵六出庭作证,但证人王五、赵六仅证实了2021年正月初七被告李四与原告的母亲发生争吵的事情,并没有证明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矛盾的情形,且证人王五在(2021)xxx24民初xx06x号案件出庭作证时称,并没有见过原被告生气,也没有见过被告殴打原告。由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被告也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于原告本次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